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财科教〔2017〕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所属各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经国务院同意,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其中:中央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地方高校博士生从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000元(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确定);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依照执行。
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按照现行渠道和承担办法解决。中央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地方高校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以及现行分担办法分担所需资金。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区、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中央有关部门要及时批复年度预算,督促所属研究生培养机构及时做好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尽快确定地方研究生培养机构博士生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执行),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已提前下达的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以及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将预算下达研究生培养机构,督促其做好发放工作。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及时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实际发放时间晚于开学当月的,应补发至开学当月),并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
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于3月31日前,将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落实情况(包括资助标准、资金拨付、资金发放、政策效果等情况)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教育部
2017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