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7〕5号
各院(系)、全体研究生:
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标准由12000元/年提高至15000元/年。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起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发放国家助学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骨专项计划的博士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由每生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生每月1250元,按12个月发放。
二、各院系先使用已下达的2017年预算经费,先行按照提高后的资助标准发放,待国家增补金额到位后再将差额补拨给各院系。
三、本标准自2017年3月开始执行。各院系于2017年4月按新标准发放博士生国家助学金的同时将3月份提高部分一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