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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2 | 浏览次数:

校研〔201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通过入学考试(考核)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事先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研究生入学后,各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录取程序、学生身份、业务和健康等方面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临床医学各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其它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4学年(含休学时间);

(二)直博生学习年限为46年,其他类型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8学年(含休学时间);

(三)从事创业的研究生的学习年限:

1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4年,未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5学年(含休学时间);

2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8学年(含休学时间)。

第十一条 研究生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审核签名,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按规定报到注册,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院(系)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办法。每年10月份,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提前毕业,院()集中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应按批准时间毕业。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具体转学程序和要求,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在学习过程中不得跨类型互转,但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年未通过《医师资格证》考试的,经个人申请,导师组考核,研究生院审批,可转学术型研究生重新培养。

第十五条 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转专业: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或变动不能继续指导的;

(四)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的;

(五)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专业程序是:

(一)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请,填写并打印《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同相关证明材料送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院(系)教务科在管理系统确认并汇总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研究生院每年3月第二个星期或11月第二个星期受理院(系)报送的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集中审核;

(三)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研究生,须参加每年院(系)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核或复试考试并均成绩合格;

(四)研究生院根据审核和考试成绩确定转专业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

(五)转专业申请获批后,院(系)为研究生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流者除外);

(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未经原单位同意的;

(三)入学第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学年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导师,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请,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院(系)教务科在管理系统中确认。

第二十条 直接攻博生或硕博连读生在博士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故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或退博恢复硕士学籍。

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硕士学籍。

硕士学习年限分别从博士入学起算或从硕士入学起算,应在硕士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已超过硕士最长学习年限的,应在取得硕士学籍的学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休复学,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并到研究生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办理手续,予以休复学。研究生休复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注册期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可以按学期申请,也可以按学年申请。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创业办理休学,休学累计时间(含创业)不超过2学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探亲、陪读等)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因公出国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提前复学的研究生,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期内申请复学并完成复学手续,其它时间不办理提前复学。

复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未按期注册,按注册管理规定应退学的;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因病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医院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

(一)申请退学手续,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院(系)将退学申请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按学校规定需要退学的研究生,由院(系)负责告知研究生退学原因,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XX退学审批表》,导师和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研究生院审核,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同时告知救济办法,院(系)负责将退学决定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时限和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研究生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审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但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学习内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审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仅提交的学位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按规定时间办完退学手续,凭《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退学手续通知单》办理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可办理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个人信息的,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基本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时注册规定,按时完成学历证书即时注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研究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并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对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