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1〕2号
为贯彻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表彰奖励办法》(校学〔2010〕12号),结合研究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的适用对象
1、国家计划招收的统分毕业研究生。不包括农村师资、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定向生,以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委培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约记录。
二、毕业生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省会城市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到非省会城市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毕业生到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省会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包括桂林市、北海市),到重庆市县以下单位、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黎族自治州单位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毕业生到非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驻地从事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到位于非直辖市、非省会城市的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技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按照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或保留武汉市户口。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项目就业,在志愿服务期间,本人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学校,免收各类费用。志愿服务期满后,研究生院重新将其纳入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积极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七、对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实施就业奖励的累计复加,奖励金额按各项就业奖励中最高额进行奖励。
八、受表彰奖励毕业生的确定,以学校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所签订的协议书为准。对待分、托管、改派、后续签约的毕业生不作补办表彰奖励。
九、到西部地区、基层和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